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4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事项,除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四条 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前核准性备案(以下简称事先备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审核确认和后续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无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的税收优惠。 审核确认是指对已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两项(含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的,应按项目分别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方可向地税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第七条 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八条 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审核确认应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 第九条 凡有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备案或有规定申请期限,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税收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一节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条 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一)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其他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应从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年限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实行一次性审批。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依法不需要由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即时下达《涉税项目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同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并下达《涉税项目限期补正通知书》(附件8)。纳税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服务窗口补报有关资料,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已按要求报送全部补正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即时下达《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9),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经集体研究后做出书面决定。对经审核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制作《税收优惠审批决定书》(附件10-1);对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制作《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附件11)。 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做出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按规定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四)上述决定除即时下达外,主管地税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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