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财法[2013]47号 2013-6-26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第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第六条 税负变化的计算: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区(县级市)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区(县级市)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八条 国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市国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的受理、审核,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九条 地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二)市地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做好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及与财政部门的季度对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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