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 (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船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法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 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 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法规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法规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 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 按法规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 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法规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法规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法规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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