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税屋提示——自2015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关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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