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融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本分分析了商品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并提出了商品零售企业购销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商品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 商品零售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融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概括为:“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其基本要求是:“库存商品”和“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零售价反映;商品柜组或实物负责人对商品的售价负责;会计通过售价核算控制商品实物。实行增值税后,按照财政部规定,商品零售企业继续适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核算和管理方法,“库存商品”等科目仍按含税的商品售价反映,与此相关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等。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来说,其增值税核算与其他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有明显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均按含税的售价核算,包括零售商品的不含税进价、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价和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三部分。 2.“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含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价和销项税额两部分。 3.月末,按含税进销差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然后调整销售成本。 4.月末计算销项税额。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而现行规定商业零售企业是月末才按税法要求计算销项税额。 二、商品零售企业购销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购进商品。实行增值税后,商品零售企业购进商品,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记入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商品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含税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二)销售商品。按照“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要求,平时企业按含税售价反映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按含税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其账务处理为: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期末,按含税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 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进销差价率 根据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冲转销售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月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商品零售企业增值税的结转和交纳 商品零售企业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反映企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在该二级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反映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此核算。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对当月多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企业交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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