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正常处理会计处理有技巧”一文中,原作者针对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了详细深入的分析和举例,并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会计处理。笔者对原作者在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增值税方面的分析和处理非常认同,但在举例的会计处理中,笔者认为处理有矛盾。无论是站在企业税收筹划和会计角度,还是站在税收征管的执法角度,都要遵从合理合法性。原作者的会计处理考虑到了增值税方面的合理合法性,却忽视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合理合法性,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原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5年初购进原材料一批,价值2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3.4万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发生清理收入5万元(含税)。 原会计处理: 1、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部分原材料转出进项税157265元*17%=26735元。(实际损失原材料价值:20万元-5万元/(1+17%)=157265元)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84000 贷:原材料 15726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735 2、取得清理收入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3、结转损失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4126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41265 笔者认为:1、第一个会计处理即作为实际损失部分原材料及其进项税的处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认同原观点。 2、另一部分原材料取得清理收入50000元/(1+17%)=42735元,实现销项增值税7265元,不视为损失(观点相同)。那么,该部分材料的处理就无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然后通过“原材料”科目转出该部分原材料成本。原会计处理中既未将该部分材料作为损失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而取得的清理收入却在此科目核算,导致收入与支出不匹配,成本无法结转。 3、原会计处理由于取得清理收入部分原材料成本无法结转,清理收入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企业盈利情况下,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增加了42735元。 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处理,同原作者会计处理。 2、取得清理收入部分原材料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同时,结转该部分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42735 贷:原材料 427353 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84000 这样,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非正常损失为184000元,而不是原作者计算的141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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