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3-26
摘要: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 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额征税项目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6.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