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0-25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本法规第五部分、附件1,附件2废止。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权限,明确标准,简化程序,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到合法审批,不得以便于管理为由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批。 (二)权责一致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职权和职责统一,使权力的行使受到规范和制约,使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开透明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全面、准确地公开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效能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五)救济原则。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税务机关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期限,保证申请人救济渠道畅通。 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应符合行政审批关于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审批窗口集中受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其他岗位人员不应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窗口接件人员接到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资料齐全的,接件人员应在提出受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传递到税务机关有权审查部门(岗位人员)。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税务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资料。 (二)审查。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收到窗口接件人员或下级税务机关传递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税务机关依法或根据情况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应提出书面报告。 (三)审批。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对需要集体研究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的范围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再按集体研究决定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决定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研究和公开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研究 1.审查部门在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应进行集体研究,并建立专门的集体研究记录。 2.审查部门对经集体研究无争议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经审批的税务行 政事项应采取一定方式定期通报。 3.审查部门对以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应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审查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认为应当纳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 1.全市国税系统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7]107号)的规定,将税务行政审批的范围、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公开。要在法定的审批时限内答复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人,对不受理的申请以及没有批准的审批项目,要说明理由。审批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税务机关内部还应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政务公开: (1)审查部门集体研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定期通过内部网页、税务简报或局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通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3)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集体研究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4)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查询税务行政审批集体研究记录; (5)其它公开方式。 四、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专项检查、重点稽查等事后监管手段,对已获得税务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加强管理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对于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错误作出税务行政审批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因税务机关的原因错误作出税务行政审批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五、[条款废止]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 目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全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和规范。清理后,全市国税系统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7项,其中属于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6项,属于区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11项。具体项目见“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表”(附件1)。取消审批的项目以及备案类项目的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意见》(渝国税发[2007]2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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