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次营改增,《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段文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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