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各基层局在市局指导下,落实上级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 第八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研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指导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二)协助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统筹使用系统公职律师,指派系统公职律师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八)推进国税、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各基层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由政策法规部门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各级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一)参与联合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工作; (二)参与联合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相关工作; (三)参与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 (四)联合对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进行研讨; (五)联合开展公职律师培训、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相关课题研究撰写; (六)参与税法宣传咨询相关工作; (七)其他可以合作开展的事项。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厦门国地税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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