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16]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16]76号            2016-05-30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本法规自2019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经市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规范和发展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厦门市税务机关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厦门市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优先参加税务系统法律及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五)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知悉相关案情等执业权利;

(七)参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37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取得系统内授课报酬;

(八)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专业人才库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九)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勤勉尽责执业;

(三)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四)服从上级及本级机关的工作指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系统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七)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理复议诉讼案件等活动知悉的秘密;

(八)研究专业领域业务,担任系统业务培训教师;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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