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论道财税三流,小兵寻觅学税四法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6-06-27
摘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5]15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5-9-12 )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

三:思考(多维度思考政策)

(一)文件与其他类似规定文件的联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5年下半年重点税收风险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99号  2015-8-12)

二是突出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提高风险识别准确性。根据重点风险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在加强征管数据、金融财务报表信息应用基础上,加强与银监局、药监局、社保、建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小额贷款公司名单、药物购销存和销毁数据、医保卡购药数据、银联刷卡数据、建委开工竣工项目、劳保返还款、海关合同信息、财政补贴款等涉税信息,实施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比对分析,锁定重点风险事项中的风险纳税人,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2010-11-25)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 (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货运发票开票的预警机制,尤其对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发票数量异常的,要强化日常监控与专项评估。对运费进项税抵扣比重或金额大的企业,要分析运输商品、单价、里程、起运地、到达地等是否符合营业常规,加强对资金流、货物流、付款对象、记账凭证、运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运费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的发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部分失效  2005-9-12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1998-3-26)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二)税法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思考

无极小刀老师:“税收中性原则是以税收不干预经济、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世界各国在税种设计上都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中性,而增值税正是我国现有税种中公认的最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的税种。但“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释不自觉地存在了通过干预货物流向而影响市场主体不遗余力地追求收益最大化的铁律;对结算流向的无端干预,也直接影响了正常、自由、合理、便捷的金融结算行为。“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释从这两点上表现出了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无端扭曲。”

河北老桥老师“在当今的环境下,伪造三流合一已经非常简单,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也使得税务部门明白虚假业务的三流合一和真实业务的三流不合一都是极有可能的。也因此,从公开曝光的各类虚开案件的查办来看,税务机关也都是从三流入手,以三流不合一为突破口,直到取得业务虚假的证据后才定性虚开的。”

张伟老师:张伟老师以7个案例分析了资金流的税案,其观点是“当然我不是说,时至今日,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规定,就一定合理,我也同意应当与时俱进,尤其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可是,您换个角度,理解一下稽查人的心!请记住:资金流向是最重要的虚开、骗税检查手段,没有之一!”

个人学习总结:对于税收政策的思考,不仅要从文件的来历,相关文件的规定,形成横向和纵向的思考维度。其实也应该是税收八法中(5、找关联6、思相关7、找漏洞)。只有从多维度理解税收政策本身,再集合多维度实务层面的思考。从而能够将税收政策的理解落地。比如三流问题,从理论层面思考其出发点,从实务角度观察其在客观存在的现状。只有如此才能对问题的理解不会出现偏激。

四:融合(将政策理论和实务融合)

赵国庆老师: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无正当理由导致实际收款单位和开具抵扣凭证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抵扣进项税。正当理由包括(1)、(2)、(3)其他税务机关认为的合理情形。

叶永青老师:(1):增值税抵扣应当建立在购买方的交易真实基础上;(2):合理平衡征管责任和纳税人利益的关系是建立抵扣体系的关键;(3):建立基于真实性的交易监管原则和丰富举证责任体系的概念。交易的实质是立法的基础,除非法律和法意中特别强调形式的价值从而采用严格的形式主义,税法的规定应该更多的从实质出发,而把形式规范在举证责任的范畴中。给我们的广大税务机关更多的信任和权利,同时在程序上加以限制,才是解决税法立法和执法冲突的合理路径。仅仅从形式上做出调整往往会考虑了一类交易就忽略另一类交易。

个人学习总结:关于税收政策的“融合”,其实就是通过以上扫描,解码,思考后,将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政策如何有效落地的一种手段。因为企业税务人员不是财税专家,不可能为了解读而解读,也不是财税培训老师,不需要为了备课而解读。企业财税人员需要的是理解政策后,将政策对企业的正面的负面的影响都分析出来,然后提出企业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比如三流问题,赵国庆老师和叶永青老师分别在文章后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虽然财税圈以段文涛为代表的认为:“没有明文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之前,简单的不执行或者凭臆想扩大适用范围,都是有税收风险的。”但是作为学习者看到了老师们对税法研习功力的最高境界应该是找出漏洞,思考办法,并提出解决办法。这就是我理解的融合。

正所谓“世上本来没三流一致,说的人多了,也便有了三流一致”。拜读大咖们的解读文章,笔者发现其实“三流一致”在税收政策层面是没有单独存在这个四个字的,政策更多的是提供了一个增值税管理方式。那么财税江湖上,朝廷人士把“三流一致”当尚方宝剑,且朝廷如有“剑已出鞘,岂能不见血而入鞘”的心态,势必伤及无辜。财税培训界/企业自身过分强调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甚至五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会计记录流)。一方面是出于税收风险管控的考虑,因为可能存在观点认为所有的企业税务处理最终风险的考量,是能否通过稽查为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对“三流一致”当成“欲练此功必先自宫”的自我阉割的武器,而不是仅仅作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尺子的话。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企业自己无时无刻都按照三流一致来自我“阉割”自己,并对此念念不忘,那么朝廷肯定顺势而为。后果就是征纳双方“相爱想杀”的结局,最后只能相忘于江湖。

注:个人浅显分析,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有错请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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