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论道财税三流,小兵寻觅学税四法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6-06-27
摘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5]15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5-9-12 )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

近日财税大咖们对“三流”问题,展开了集中的讨论。有从文件背景出发展开分析,有从文件的文义理解角度展开分析,有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展开分析,每一篇文章读来都可以看到大咖们对财税研习的专业和深度,每一篇文章读来都可以学到一种看政策的角度和方法。在这场财税江湖的”华山论剑’中,作为财税小兵看到高手过招,除了边看边“偷师学艺”外,更多的在思考如何将高手的招数融合为“阴阳互济”的一股真气,而不是“经脉逆行”的真气。结合“云中飞”老师多年前曾分享的《读解税收政策8法》(1、看文件2、取要点3、看原则4、查背景5、找关联6、思相关7、找漏洞8、想问题),加上自己一点感悟。现以“三流”问题为切入口,试着“照猫画虎”,从扫描,解码,思考,融合四个角度浅谈一些学税四法。

相关解读——

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 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赵国庆> 

三流合一的增值税监管——与赵国庆老师商榷 <叶永青> 

从来没有“三流一致”的极端性规定,付款流向却真的很重要!<张伟>

用交易形式掩盖课税实质的奇葩规定可以休矣!——从192号文件说开去 <史玉峰>

税海探秘:“三流一致”与营改增抵扣有何关系 <段文涛>

一:扫描(对政策背景进行扫描)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毛一平老师:“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乱象。在一个普通缺乏法制观念的年代,赋予一张能用几毛钱就能买到的纸张(专用发票)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价值(可抵税额),征管上完全靠人(税务人员)盯人(纳税人),大家就可以想见在巨大诱惑面前的疯狂。决策者、舆论理所当然地把责任归咎于税务机关,税务系统上上下下背负着沉重的压力。"三流一致",限版限额等等征管措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河北老桥老师:“遥想当年,税务的手段更是少的可怜,既没有现在的防伪税控,更没有大数据分析。最可悲的是当时还是手工开具专用发票。当时那个环境啊,怎一个恶劣了得啊。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怎么有效防控虚开,就成了税务部门,乃至国务院领导关心的大事了。”

个人学习总结:其实扫描就是从文件本身的角度出发,对文件出台的背景进行扫描。因为税收政策主要是从是否符合税法原理,是否有宏观社会调控因素,是否是出于有利于征管的考量。所以学习政策应该从其出台的背景出发,尤其是以前的文件,更是要站在当时的环境下去找寻背景。否则有的人以当下视角分析,有的人以历史背景下分析,彼此势必出现讨论和分析的“穿越”。就三流问题,固执的以当下的视角来批判此文件,或者固执的以历史背景下,没有发展的观点来说服大家都是不可取的。视野毒砂老师曾关于背景的分析写到:“实际就是理论结合实际,要考虑中国国情,以及文件相关经济事务的本质和经济背景,文件的立法目的,也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能单纯站在理论道德高度看问题,公平固然要,饭也要吃,要实事求是。”这将为日后个人财税学习带来更多的思路。

二:解码(对政策深度分析解码)

1:文件性质界定

段文涛老师:“据此,《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作为适用于不特定纳税人且可以反复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2:文件适用界定

段文涛老师:“首先,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及“三流一致”的规定应当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其次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三流一致”的规定不包括营改增的应税行为。关于“三流一致”的规定,只适用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支付运输费用”的购买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而不包括购买除运输服务外的其他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3:文件文义理解

关于文义的理解,赵国庆老师的文章给出了可能存在的两个理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个人学习总结:关于解码文件,更多的应该是税法政策八法中的(1、看文件2、取要点3、看原则),也就是对文件进行深度的解析,以便更加全方面立体式解读税收政策。毛一平老师也曾在相关文章提到“税收政策的理解需要从文义理解,体系理解,比较理解出发。”这为日后的财税学习提供了解码税收政策文件的方法。需要适度的“咬文嚼字”,不可以激进的“吹毛求疵”。要找寻正确的解码之道,以防走入自说自话的误区。那么对于三流问题,征纳双方的理解似乎都难以说服谁的理解是对的,因此财税江湖对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近期总局的解答说你们都理解错了,我可从来没这么说过。所以说把握政策的理解看来还真不是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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