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X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214万元。
依据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审计人员了解到,X公司于2013年11月向Y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应收债权金额484万元。2013年12月,Y公司与X、Z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Y公司应收Z公司的债权总额中,其中部分转让给X公司向Z公司收取484万元,Z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额付款。
因Z公司未实际履行偿还债务,2014年10月,X公司向债务人Z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月,经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鉴于Z公司财务困难,X公司同意Z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7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2、X公司自愿放弃债权214万元。
2015年12月,X公司对Z公司坏账损失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214
贷:应收账款214
2015年度,X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除上述事项外,X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已预交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审计人员认为,X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2015年税前扣除做法不恰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经核查,2014年,X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该项坏账未及时处理且未超过5年,应调整2014年所得额=1000-214=786(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额=786×15%=117.90(万元),多交税额=150-117.90=32.10(万元),在2015年应纳税额中抵扣。
审计人员重新计算X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214)=1414(万元),应交税金=1414×25%=353.50(万元),2015年应补交税款金额=353.50-225-32.10=96.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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