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70-01-01
摘要: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44)肥料业:油饼、豆饼、花生饼、普通肥料,皮、毛、油骨及牛下脚。(2%);

  (45)化工原料器械业:化工原料、化工器械、肥田粉、杀虫剂。(2%);

  (46)药品及医疗器械业:

  ⑴新药、国药(药材及制品)。(2%);

  ⑵医疗器械。(2%);

  ⑶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药品、材料部分。(2%);

  (47)橡胶制品业:

  ⑴车胎、轮带、水龙带、工业用橡胶制品。(2.5%);

  ⑵普通用橡胶制品。(3%);

  (48)书报业:书报社、书店、征信所。(2%);

  (49)纸张文具业:纸张、文具、体育用品、科学仪器、计算机、打字机、簿册装订。(2%);

  (50)交通工具业:

  ⑴车、船。(2.5%);

  ⑵车、船用品。(3%);

  (51)电工器材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及其器材。(2%);

  ⑵电料、电工器械及其他电工器材。(2.5%);

  (52)建筑器材业:竹、木、水泥、石灰、砖瓦、石料、沥青、油毛毡。(2.5%);

  (53)米面粮业:(2%);

  (54)饮食业:

  ⑴食盐、食油。(2%);

  ⑵蔬菜及腌制。鸡、鸭、鱼、肉、屠宰业。(2.5%);

  ⑶中西餐、糕点食品、酒、冷饮、咖啡、牛奶、茶叶、茶楼。(3%);

  ⑷饮食杂货业。(3%);

  (55)干鲜杂货业:南北杂货、海味、山货、土产、参燕、银耳、腌腊、火腿、糖、糖果、干、鲜果品,罐头。(3%);

  (56)花纱布业:(2%);

  (57)服装鞋帽业:(3%);

  (58)丝麻毛织品业:绸缎、呢绒、毛绒、绒线、生丝、丝绵、丝线、人造丝、麻纱、苎麻、麻袋、绳索、地毯、毛毡。(3%);

  (59)毛皮业:皮革及制品,牛、羊皮、毛,细毛皮货。(3%);

  (60)百货业:(3%);

  (61)化学制品业:颜料、染料、漂白粉、塑胶用品、赛璐璐用品,胶木、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3%);

  (62)油漆涂料业:油、漆、涂料、胶料、石粉。(3%);

  (63)玻璃瓷器业:玻璃及玻璃器皿,热水瓶、搪瓷、陶瓷、料器。(3%);

  (64)竹木制品业:软木、风箱、中西式木器,藤、柳、竹、草器,草制地毯、沙发、棕绷、板箱,竹、草席,蒲包、度量衡器、棺材。(3%);

  (65)伞扇业:(3%);

  (66)裱画镌刻业:染纸、裱画、纸张裱坯、书画、笺扇、镌刻、刻字。(3%);

  (67)照像业:照像、照像器材用具、画像。(3%);

  (68)钟表眼镜业:(3%);

  (69)娱乐物品业:

  ⑴唱片、唱机,中、西乐器,戏装、道具、鱼鸟、花树、鲜花、玩具。(3%);

  ⑵古玩、珠宝、集邮、集币。(3%);

  (70)装饰品业:金、银首饰,丝、绒、纸花及其他装饰品。(3%);

  (71)工艺品业:

  ⑴工艺品模型、塑像、图案、打花样、花边、刺绣。(3%);

  ⑵牙骨器、图章、珐琅制品、雕刻木器、漆器。(3%);

  (72)卷烟火柴皂烛业:

  ⑴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3%);

  ⑵烟具(烟嘴、烟斗、烟锅、水烟袋、烟盒、自来火)。(3%);

  ⑶卷烟材料。(3%);

  ⑷皂、烛、火柴。(3%);

  (73)房地产业:经营房地产买卖。(3%);

  (74)鞭炮寿衣及迷信品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75)其他杂货用品业:(3%)。

  乙、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76)公用事业:

  ⑴自来水。(1.5%);

  ⑵电业、煤气、电话。(1.5%);

  ⑶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缆车。(1.5%);

  (77)交通运输业:

  ⑴铁路、邮政、电信、航空。(1.5%);

  ⑵轮船、驳船、木船、汽车,人力、畜力车运输。(2%);

  ⑶装卸。(2%);

  (78)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兽医院及镶牙、补眼、装肢等业之诊疗收益部分。(2%);

  (79)修理业:

  ⑴修理机器业(包括轻、重工业所用之机器及机动交通工具之修理,如修理火车、汽车、轮船)。(2%);

  ⑵喷漆、烘漆、电镀、电焊、气焊。(2%);

  ⑶普通修理业。(3%);

  (80)打字业:代客打字。(2%);

  (81)缝纫业:缝纫手工。(2%);

  (82)浴室理发业:(2.5%);

  (83)洗染织补业:洗染及织补旧料、衣帽。(2.5%);

  (84)堆栈业:堆栈,猪、羊畜栈,仓库。(3%);

  (85)包作业:

  ⑴打包。(3%);

  ⑵水木包作、冷作。(3%);

  ⑶水电、水管、下水道工程。(3%);

  ⑷石料、桥梁、涵洞、土方、凿井工程。(3%);

  ⑸装璜、油漆工程。(3%);

  (86)打捞业:(3%);

  (87)银钱业:银行、信托、钱庄、银号。(4%);

  (88)保险业:(4%);

  (89)旅店业:旅行服务社、旅馆、公寓、客店、大车店。(4%);

  (90)广告业:广告社、商营广播电台及其他广告事业。(4%);

  (91)租赁业:

  ⑴机器、车船、生财器具、保险箱、汽灯、霓虹灯、影片、译意风及麦克风出租。(4%);

  ⑵冷藏库及冷藏设备租赁。(4%);

  ⑶图书出租。(4%);

  (92)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业:

  ⑴溜冰场、游泳场、运动场、划艇。(2%);

  ⑵电影院、戏剧院、书场、游艺场。(4%);

  ⑶舞场、弹子房、跑马场、游船。(5%);

  (93)报关转运业:(5%);

  (94)喜庆殡葬服务业:

  ⑴集团结婚社、公墓、火葬场。(4%);

  ⑵礼堂、花轿、殡仪馆、棚彩租作、乐队、杠铺及其他婚丧用品租赁。(5%);

  (95)银楼业:(5%);

  (96)典当业:(5%);

  (97)介绍服务业:(5%);

  (98)物产交易所:(6%)。

  丙、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99)代理购销业:特约及委托代购代销。(6%);

  (100)委托业:委托拍卖、量测。(8%);

  (101)证券交易所:(10%);

  (102)房地产代理业:介绍代理房地产买卖或租赁。(12%);

  (103)证券行业:(15%);

  (104)牙纪业:牙行业、经纪业及行栈。(15%)。

  附表应用说明:一、本表未列入之行业或包括范围栏未列举者,应依其性质相近之行业比照计征,并报中央税务总局备查。二、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征,但不得低于1.5%。三、有交易税之牙纪手续费部分,不征营业税,其他收益照征。

  税 屋附表二:

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一 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             5%
  二 所得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未满四百万元者      6%
  三 所得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      7%
  四 所得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未满六百万元者      8%
  五 所得额在六百万元以上未满七百万元者      9%
  六 所得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未满八百万元者     10%
  七 所得额在八百万元以上未满九百万元者     11%
  八 所得额在九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     12%
  九 所得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一百万元者   13%
  十 所得额在一千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二百万元者 14%
  十一 所得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三百万元者 15%
  十二 所得额在一千三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四百万元者 16%
  十三 所得额在一千四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元者 17%
  十四 所得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七百万元者 18%
  十五 所得额在一千七百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万元者   19%
  十六 所得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元者   20%
  十七 所得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三千五百万元者 22%
  十八 所得额在三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五千万元者   24%
  十九 所得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未满七千五百万元者   26%
  二十 所得额在七千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万万元者   28%
  二一 所得额在一万万元以上者           30%


  税 屋附表三:

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动力机、重工作母机、农业机、纺纱机、造纸机。(40%);

  第一类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石油。(40%);

  电业:电力、电灯、电热。(40%);

  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火车、汽车、电车、轮船及其重要机械器材。(4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轻工作母机、面粉机、橡胶机、榨油机、织布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业专用机器。(30%);

  第二类矿冶业:煤、矾、云母、石绵、石墨、炼焦。(30%);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硫酸、盐酸、硝酸、碱、氧气、肥田粉、石油代用品、比重表、耐高温坩锅、烧管、烧杯、烧瓶、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学仪器用品。(30%);

  电工器材制造业:电话机、电报机、收音机、电线、电表、变压器、电灯泡。(3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要化学用品。(20%);

  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及新式改良农具。(20%);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与书报出版业:显微镜、经纬仪、自来水笔、钟、表、计算机、电影机、影片拍制、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细绘图仪器及工具、中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出版大众图书之出版业及体育用品制造业。(20%);

  出口货物制造业:地毯及地毯毛线,出口猪鬃、马尾及肠衣整理,出口植物油、打蛋业,特种工艺业。(20%);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特种纸张、电池、电瓶、玻璃、麻袋、水表、甘油、滑机油、自行车、各种胶、云母纸、汽车油磅垫。(20%);

  第一类运输业:轮船、汽车运输业。(20%);

  印刷器材制造业:印石胶、锌版、铅版、铜版、珂罗版、铅字模、铸字、打字机、蜡纸、晒图纸、誊写版及特制印墨。(15%);

  橡胶皮革制造业:汽车胎、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轮带用革。(15%);

  建筑器材制造业:水泥、砖瓦、涵洞、石灰、石绵品、建筑木材。(15%);

  第二类交通工具制造业: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0%);

  手工工具制造业:弹花弓、轧花机、缫丝机及其他重要手工业工具。(10%);

  修理机器业: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电焊业,电工业。(10%);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棉纱、布织染,机制面粉、瓷器、搪瓷、陶器、玻璃器皿、铜盆、铁锅、铝锅、铝盆、火柴、纽扣、粘版、度量衡器、铜丝罗底、五金、线、针、钉、中西药品、植物油、皮革纸张、文具墨水、印刷业。(10%);

  医疗业:医院、诊疗所及其附设之药房部分。(10%);

  第二类运输业:畜力车运输业、木船运输业。(10%);

政务院

1950年12月19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