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对部分特定行业和企业2018年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此次新政有以下特点: 一、退税属期明确。应退税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属于2018年6月或7月的。 二、退税范围特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企业不按地域范围,而是按特定的行业和企业确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为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退税条件定向支持纳税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以及新成立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均为M级)无缘享受此政策。 四、退税规模可控。一是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2018年应退增值税留抵税额以其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即小于等于该企业2017年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二是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该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五、退税计算方法较出口免抵退税容易。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中的分母是指已参与抵扣的所有合规的进项税额;分子仅仅指已参与抵扣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论分母或分子的进项税额是否实际已抵扣,是否形成留抵税额。 六、退税风险防控措施有所体现。从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进项凭证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等三种扣税凭证,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等等容易失控的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以及按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是不能退税的。 七、退税工作安排紧张有序。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