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政税087号 1988-05-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财政部 1988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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