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510号 2000-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通知中重申的有关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与《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111号)的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不一致,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通知中“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人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是指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款,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其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仍按原法规执行。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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