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1-07
摘要: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集中统办技术开发费的报告》(中国石化[1998]财字215号)。根据《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15号        1999-01-07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集中统办技术开发费的报告》(中国石化[1998]财字215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亿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