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1995]328号 1995-06-12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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