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股市行情异动,其中的涉税风险你造吗?

来源:理道财税 作者:莫小芳 人气: 时间:2020-03-09
摘要:关注股票行情的朋友们都知道,鼠年开市第一天,股市大跌,损失惨重。但在随后连续几天,股市绝地反击,指数大涨。股价上涨的股票当中,大部分属于医疗保健行业。 当然,利好消息绝对不仅限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医疗、医药行业,因为本次疫情还催生出了宅经济!

  关注股票行情的朋友们都知道,鼠年开市第一天,股市大跌,损失惨重。但在随后连续几天,股市绝地反击,指数大涨。股价上涨的股票当中,大部分属于医疗保健行业。

  当然,利好消息绝对不仅限于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医疗、医药行业,因为本次疫情还催生出了“宅经济”!

  说到这,小编不得不提一下疫情期间的“宅家利器”、“续命食材”——方便面。被称为垃圾食品的方便面,这次显然被“扶正”了,在疫情期间成为抢手货。

  由此,面条企业加班增产,在确保食品供应方面也算为抗疫做出了贡献!

  当然,疫情催生出的“宅经济”不只快速食品,还有在线教育、直播电商、手游等,相信相关上市公司必定会顺势“搭上快车”!

  有的企业知道这些利好消息之后就坐不住了,非常时期的生意不好做,不如搭快车,先赚它一笔。

  以公司名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益形式有两种:一是持股期间收到的股息,二是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然而,公司炒股不同于个人炒股,涉税风险需要引起注意。其中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

  公司在持股期间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依据: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但实务中个人以公司名义炒股的情形,基本不符合上述免税的规定,发生增值的,公司需要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转让金融商品以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买入价”确定为销售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出现的转让正负差可以相抵,但年末仍存在转让的负差,不能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例如:公司买卖股票,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半段挣钱了,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在这个会计年度的剩余期间,公司不仅把上半年挣的钱亏了,甚至还亏了一些本金,这时候不仅无法将之前已经缴纳过的税费退还,而且该亏损还不能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企业所得税

  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是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对于持股期间不足12个月”的理解,炒股公司应注意以下时间点:

  1、如果公司在取得分红时,持股期尚不足12个月,但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一直持有,且到汇算清缴时持股期已满12个月,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仍然可以免税。

  2、到汇算清缴时,公司持股期仍不满12个月的,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征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3、但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公司仍然一直持有该股票至期满12个月,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回复,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企业买卖股票的价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也不存在持股超过12个月以后进行转让就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企业买卖股票产生的所得都应计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比,公司买卖股票出现亏损可以抵减公司其他项目的盈利,从整体上减少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亏损额特别大,还可以递延至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印花税

  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只在卖出时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买入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税明电[2008]2号

  好了,小编在这里简要分析了一下公司炒股的涉税风险,如果大家想知道从税务角度应该选个人还是公司名义炒股、个人和公司名义炒股分别怎么交税、会存在什么其他涉税风险等问题,欢迎咨询理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