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公司以前年度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三项费用)在2007年年末按照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要求转回,转回时增加了会计利润,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纳税调减吗? 答复:2007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200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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