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冀税二字1988年第61号 1988-10-27 各地、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会议修改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合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凡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均应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贴花)。未列举的不贴花。 二、略。 三、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代委托方购置的原材料,应包括在加工费内计算贴花。 四、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不论系统内外,只要书立合同均应照章贴花。 五、技术合同,有金额的按合同金额贴花,无金额的,按每次兑现时的金额贴花。 六、产权分割书据,由立据人各按所得财产价值金额贴花。 七、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暂不贴花。 八、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开据的定做、修理单,不视为合同,暂不贴花。 九、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据的托运单据,不视为合同,暂不贴花。 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农民订立的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免贴印花(包括收购部门系统内上下级之间订立的农村产品收购任务合同)。 账簿 十一、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内的车间、门市部、仓库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统计簿,不视为营业账簿。 十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的经费账簿免贴花;但对外生产经营使用的账簿应照章贴花。 十三、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帐,暂不贴花;但对外生产经营使用的账簿应照章贴花。 十四、会计核算使用的活页帐,应分类装订成册,除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资金贴花外,其他按营业账簿每本贴花五元,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由于工作的需要,使用的活页帐,平时不能装订,年终才能分类装订成册。可在装订时贴花。 十五、会计核算使用的活页帐应贴的印花税票,必须贴在账簿的首页,不准贴在帐皮或扉页上。 十六、记载资金的总账,按资金总额贴花后,不再按本贴花。 十七、十八、十九、略。 二十、微利和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负担较重的,可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在三年内分次贴花。 二十一、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当前只限于各专业银行书立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书立的财产保险合同;铁路、公路运输公司书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其中确属合同数量较多,贴花频繁的,可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 二十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编列号码,装订成册,并将应纳税的凭证(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凭证)份数、金额和应纳税额写在封面上,以备查核。 汇总缴纳的税款,可以填开“税缴款书”直接入库,也可购印花税票粘贴在每册汇总凭证的封面上并注销。具体汇总缴纳限期、限额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二十三、各种凭证、账簿上的贴花,必须实贴,以便检查,不准重叠、折叠粘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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