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8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以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在深圳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和相关技术性收入减免税情况,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组织修订了《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017室,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联系电话:83672276(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anbing@sticmail.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以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在深圳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其他技术转让等。

  技术许可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的行为,技术许可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

  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的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

  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我市纳税人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事项管理工作,并开展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相应的认定登记证明。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八条的相关规定和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同步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应当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外合同且技术交易卖方为境外的,可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扫描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技术合同和相关附件,包括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留存相应的纸质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第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予以分类登记,技术许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可按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技术合同的申请登记类别可出具以下两类认定登记证明:

  (一)《深圳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第一类证明”),登记类别为登记类别为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且限于技术转让、开发、许可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办理。

  与技术转让、开发、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是指技术交易卖方根据技术转让、开发或者许可合同的规定,为帮助技术交易买方掌握所委托开发(或转让、许可)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二)《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第二类证明”),登记类别为享受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

  同一份技术合同应当只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同时以及重复申请。

  第四章 技术性收入核定

  第十六条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技术性收入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七条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技术性收入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其技术性收入包括入内。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内,具体数量参照国家科技部的相关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五章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事项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应当先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然后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归集和留存技术合同相关资料,以备市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凭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类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但第二类证明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时,纳税人应当是原技术交易卖方,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技术合同有误的,可以要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起草说明

  现就起草《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 起草背景

  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二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相应的认定登记证明;三是当事人可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63号文并未对可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认定登记证明样式以及办理免税流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2003年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以下简称348号文),一直沿用到现在,按3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报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方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了更加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程序,同年原市科技局先后印发《关于对在深圳设立研发机构的开发合同进行登记的意见》、《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规则》以及《关于对涉密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规则》,对科技部出台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201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仅限于免征营业税,主要由于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提到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应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到了2016年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348号文可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一致。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了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我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时,其科技成果项目应经市科技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深圳市税务局提交《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涉及技术合同的的条款共四十五条,对部分技术合同条款作了适当修改,在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基础上分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增加了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工作费用的负担等条款。

  考虑到348号文是2003年4月8日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至今已经有17年,并未包含上述提及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增值税和技术合同类型增加等,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当时经过与原市国税局协商,从2016年起出具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证明由“符合免征营业税”过渡为“符合免征流转税”(实际就是免征增值税),当事人凭认定登记证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近两年,由于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办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逐渐增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营改增”后申请“免征流转税”的技术合同减少(主要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开具不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部分当事人不再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同时考虑348号文中主要涉及都是营业税方面的表述,在实际开展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中部分条款已过时或者不适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是要做好与《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方面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348号文进行重新修订。

  二、 设立目的

  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348号文进行重新修订,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相应的认定登记证明。纳税人可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起草过程

  (一)我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情况

  近年来,技术交易数据应用日趋广泛。2018年,广东省将技术合同纳入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八大举措”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起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评价监测和动态发布工作机制。国家科技部将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和技术转移机构作为国家级高新区重要评价指标。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受理认定登记申请的技术合同份数超过12000份。截至2018年,我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一直位于全省第一名,占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的60%以上。截至今年5月末,我市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3661份,占全省的50%,技术合同交易额为525亿元,占全省的86%,其中,登记类别为“免征流转税”的技术合同份数2419份,技术合同交易额171亿元;登记类别为“其他”的技术合同份数1242份,技术合同交易额较往年有大幅增加,为354亿元,占我市技术合同交易的67%。经调研,登记类别为“其他”的技术合同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今年疫情防控期间,市科技创新委及时启动开发业务系统全流程网上业务办理功能模块,从4月21日起,正式对外提供网上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深圳成为我省第一个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无纸化”的城市,申请人只需要通过登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扫描件,即可实现线上核查。系统上线以来通过网上办理方式申请的技术合同为1493份,通过现场办理方式申请的技术合同为556份,网上办理方式申请的技术合同所占比重为72%,真正做到“零接触、零跑腿”。

  (二)编制思路

  为了适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新形势,规范我市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科技部的最新政策衔接,2020年6月起,市科技创新委启动了348号文的修订工作,编制时主要考虑如下:一是删除营业税方面的表述,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营业税已经正式废止,市科技创新委需要将348号文中涉及营业税的表述进行修改,用增值税或者技术性收入等进行替换;二是扩充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范围,增加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等表述;三是更新联合发文的部门名称,348号是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布,经过机构改革,相关部门的名称早已经发生变更,经此次修改,希望以市税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名义联合发布新的《管理办法》;四是修改部分过时或者不适用的条款,如348号的第十一条,关于申请人已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不需要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表述,按目前市税务局实际的工作程序,申请人仍需要到市科技创新委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本次修订中,此条款将会被删除。

  四、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性收入核定、纳税人减免税办理等。

  (一)总则

  《管理办法》的第一至六条列明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类型、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1.对348号文的中第一至三条进行了重新修订,移至《管理办法》的第一、二、四条。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新增《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技术合同定义。《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原有的“技术转让合同”细分为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由原“四技合同”变成了“五技合同”,在“技术开发”定义中增加“新品种”的相关表述,“技术转让”定义中删减“使用权”的相关表述,以及对“技术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

  2.《管理办法》第五和六条为新增条款。第五条明确了技术交易卖方和买方范围。原348号中当事人只涉及免征营业税,为了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第六条明确了纳税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二)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的第七至九条为新增条款,列明了主管税务机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纳税人相关职责。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我市纳税人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事项管理工作,并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纳税人无需对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前置备案,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但需要将技术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和归集整齐,并整理完成,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办法》的第十至十五条列明了办理方式、技术合同类型、登记类别以及对应的登记证明等。《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为新增条款。对348号文第八、九、十、十二条进行重新修订,移至《管理办法》的第十一、十三、十二、十五条,同时删除348号文第十一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1.业务办理方式:涉及《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三条内容,明确一般由技术交易卖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外合同,可由技术交易买方申请;目前市科技创新委对外提供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纳税人可现场提交或者邮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进行线下核查,也可在提交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扫描件(PDF格式)进行线上核查。

  2.技术合同类型:按照63号文的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可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进行分类登记,但《民法典》新增了技术许可合同,考虑到技术许可合同是从原技术转让合同细分出来的,为了保持分类登记的一致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技术许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登记类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结合目前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依据348号文,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会出具《深圳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对于不符合免征增值税,但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出具《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第二类证明”), 登记类别为“享受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第二类证明除了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以外,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与第一类证明一致。

  (四)技术性收入核定

  《管理办法》的第十六至十九条列明了如何核定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对348号第四至第七条进行了重新修订,分别移至《管理办法》的第十六至十八条,原348号文中涉及“免税营业额”的表述都修改为“技术性收入”。《管理办法》中“技术性收入”是为了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合同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区分: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除了第十六至十八条对个别情况的技术性收入进行确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技术性收入一般为技术交易额,同时也是为了与348号文的“技术性收入”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五)纳税人减免税办理

  《管理办法》的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列明了纳税人减免税办理相关程序。《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纳税人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事项优惠的办理方式。对348号文第十六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行重新修订,移至《管理办法》的二十二条。对348号文的第十四、十五进行删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分别明确了两类认定登记证明可适用的税收优惠范围,以及未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348号文的第十七条涉及审核免征营业税内容进行修改,改为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移至《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

  (六)附则

  《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列明了可对有异议的技术合同认定结论进行行政复议,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日期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 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了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科技创新委、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30日就《深圳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反馈。

  感谢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附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1 深圳开维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表述分为技术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是不是更容易理解?合同总金额中可能有部分是技术性收入,部分是非技术性收入,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属于收入的性质,也与企业要申报的系统表里的名称一致。 采纳 为了与技术性收入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将第十九条中关于“非技术性费用”的表述修改为“非技术性收入”。
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表述中相关的价款能否可以不在同一张发票来开具? 未采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的相关规定,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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