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2017-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12-12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宣城市2017-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核定计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宣城市2017-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额度表
注: 1.本表中“竣工年度”是指: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日期。 2.本表所列四项成本不含人防异地建设费、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及二次供水维运费。 3.本表所列四项成本中含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在下列标准内据实扣除:多层住宅120元/平方米;带电梯住宅或高层住宅13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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