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2005-10-9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26号)收悉,其中,关于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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