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天津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规〔2021〕20号 2021-12-31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规[2023]3号 天津市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为鼓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9年4月,按照《通知》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同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印发了《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共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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