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8-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正文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正文税屋提示。
税屋提示——修改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明确为“超过25套(含25套)的”。
201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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