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0]第361号 1990-08-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通知》中规定“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期限可放宽到三年”的政策如何掌握,现具体答复如下: 关于购车资金来源问题 老旧汽车的更新资金原则上由购车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如购车资金确有困难,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关于税前还贷的范围 1.老旧汽车更新贷款允许在税前归还的范围仅限于生产性用车,更新非生产性用车的贷款,不得在税前归还。 2.部门批准,允许在税前归还。 全面推行税后还贷办法后,本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