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4]41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1——2 1.2004年度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2.2004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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