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8]39号 2008-5-12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8年起,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季度预缴: 本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计税利润总额×税率; 本季度计税利润总额=本季度会计利润总额+本季度新增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以前期预售转为本季度销售对应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计利润率。 (二)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减额+本年度新增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以前期预售转为本年度销售对应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计利润率。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允许在以后5个年度税前弥补。 二、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浙国税所[2008]16号文件规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市区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和汇算清缴。 三、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杭州市区及郊区的,20%; 2、位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二、三级土地上及省内地级市的,15%; 3、位于市区其它土地上及省内其它地区的,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3%。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之前,不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提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得重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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