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0]217号 2000-09-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地州和部门反映,在政府公务用车改革中,各地对拍卖收缴车辆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执行不尽一致,要求进一步明确。据了解,在政府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所收缴的车辆,一般属于财政拨款购置,收缴后一般以政府名义收回后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有的上缴财政,有的留原车辆所在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根据以上规定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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