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两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60号 1999-10-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44号)下发后,部分分局询问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通知精神,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保证今年税收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所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辅导工作。为便于集中管理,对抵欠税工作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实施,征管、计会、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审批程序: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对抵欠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出名单,通知其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限期上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填写“审批单”,直接报送主管国税局审批。 (三)主管国税局流转税科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单”一份留存归档,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台帐、数据进行调整;一份返还给企业;另外两份转给税务所(或申报服务厅),其中一份作为税收会计记帐凭证,另一份归入纳税人当期的纳税资料档案。 (四)税务所(或申报服务厅)接到“审批单”后,应对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中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欠缴增值税、欠缴消费税等项数据进行调减。同时,税收会计根据“审批单”中“对抵增值税额”(第5项)、“对抵消费税额”(第6项)数据,对“应征类”帐户、“待征类”帐户或“待处理呆帐税金”帐户作调减帐务处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到“审批单”的当月,应作如下帐务调整: (一)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二)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对抵欠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将“审批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同报送。税务所(或申报服务厅)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重点对调整数据进行复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审核后,将“审批单”退还企业。 五、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实际对抵情况填写《对抵欠税情况月报表》(样式附后)(略),并于次月15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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