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9]203号 1999-4-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根据部分区、县地税局反映,我市对个体出租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已不适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决定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采取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办法如下: 1、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个体出租汽车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0元。 2、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元。 此征收办法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京地税个(1997)329号文件中对个体出租汽车采取按收费单价核定运营收入依照3%-7%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出租汽车收费单价调整后,对承租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仍暂按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2、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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