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函[2003]691号 2003-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的抽取和传输工作,不允许出现数据传输不及时,不完整等影响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效率的问题。 二、[条款废止]各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对审工作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变更及新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必须分别按照《通知》附件2、3、4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录入计算机,并于次月10日前将电子数据传送给同级信息中心。各地信息中心必须于12日前将电子数据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区局信息中心。 三、各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出口退税软件的升级,并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采集的规范性。 四、对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传输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信息中心。 区局将对上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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