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274号 2009-05-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09〕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干米粉是用煮熟的粉条晒干制成,属于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因此,干米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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