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5]44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21
摘要:市局于1995年8月16日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纳税检查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决定成立稽查分局和税务稽查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448号         1995-09-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于1995年8月16日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纳税检查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决定成立稽查分局和税务稽查所。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更好地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现就税务检查的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报表问题

  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后,从1995年10月1日起,各区、县局、市局稽查分局一律按市局京地税检[1995]97号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报送报表。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由各区、县局稽查分队根据市局京地税稽[1994]155号文件的要求向稽查大队报送的各种统计表、资料一律停止报送。

  二、关于税务举报案件管辖问题

  市局受理的税务举报案件,一般应根据属地的原则,转由被举报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直接转市局稽查分局办理:

  1、大案要案;

  2、涉及两个区、县以上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市政府领导和市局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4、群众举报并要求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5、涉及到被查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6、其他需要由市稽查分局办理的案件。

  市局稽查分局可以直接受理举报案件。市局稽查分局应按照京地税检字[1995]41号关于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附表》(见附件一)的要求办理税务举报案件、报送统计报表。

  三、关于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由于稽查机构、职能已按《决定》进行了调整,1995年第四季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原稽查大队考核部分由纳税检查处负责考核。第四季度日常考核内容由市局另行安排。

  四、关于税务治安工作

  税务治安工作是建立本市地方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治安纳入税务检查行政管理工作是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市局要在今年第四季度建立与市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定建立税务治安保障体系,打击暴力抗税,维护税收秩序的具体方案,并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实施。

  五、关于市局稽查分局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

  市局稽查分局在税务稽查中查处的偷、抗税案件,凡达到立案标准、触犯刑律的,应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偷、抗税案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时按规定向市局备案(见附件二);并通知所在区、县地方税务机关。

  六、关于税务违章案例编选工作

  市局稽查分局从1995年第四季度起,应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85号关于加强税务违章案例编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选和报送税务违章案例。

  附件:

  附件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附表.docx

  附件二.docx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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