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财税法[2003]197号 2003-4-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营业税起征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决定将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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