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28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在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总局软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局软件”的业务使用范围 “总局软件”的业务使用范围包括“免抵退申报审核”、“出口免税申报审核”、“单证办理”三个部分。目前本市除“出口免税申报审核”中的“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免税”等三个项目暂不使用外,其余都应按规定使用。 二、征、退税机关在免抵退税管理中的具体分工 根据“规程”和“总局软件”的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免抵退管理模式采用由征税机关负责审核,退税机关负责审批,审核审批数据库集中管理模式。具体分工如下: (一)系统维护,包括退税登记、外部信息管理、各类代码维护、审核配置设定,以及计算机、网络、后台数据库维护等,由退税分局负责。 其中的退税登记办法按市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办理。 (二)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由征税分局负责。 征税分局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事宜,做好企业申报辅导、宣传工作。 征税分局应按照“规程”要求办理全部审核业务,包括办理申报受理、进行预审、正式申报审核(人工审单和机审)、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报送退税分局审批。 征税分局在审核完毕后,除将审核电子数据转入历史库提交退税分局审批外,还应报送经审定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本次《出口退税审批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附件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移交清单》应加盖征税分局公章,《移交清单》还应编号并由征税分局分管局领导签章。 (三)免抵退税审批管理,由退税分局负责。 退税分局应按照“规程”要求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退库调库,以及多退税额、退运税额收回,并负责出口退税计会统工作。退税分局应根据征税分局审核确认的历史库数据,与《移交清单》、《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办理审批。 退税指标税收收回(包括退运税收收回和查补等退税款收回)的开票、入库的管理,均由退税分局负责办理。 (四)单证管理。 1、已纳入“总局软件”单证管理范围的4种证明,包括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由征税分局负责办理。 (1)征税分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并开具证明。 (2)企业申请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如该笔出口收入在前一年度已办免抵退税的,应先向退税分局申请补税。具体办法为:企业应先手工填报《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附件二),报有关退税分局,退税分局审核同意后为其开具税票,收回已退税款,并签注《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交企业,企业据此办理单证电子申报录入及单证办理申报,向征税分局正式办理单证开具。 (3)鉴于2003年是衔接之年,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报关单证明”、“收汇核销单证明”3种单证所涉及的出口收入,有可能已作为2002年免抵退申报。为便于征税分局办理,清算后退税分局将2002年审核系统退税已审批的全部出口信息移送给征税分局,供其查询。在清算尚未结束、数据还未反馈但需办理这3种补办单证时,由征税分局按企业在征税端的申报数据进行查询并办理。 2、未纳入“总局软件”单证管理范围的两种证明,分别情况办理。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 对来料加工的管理仍暂按现行办法,由退税分局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各项管理(包括免税证明开具,手册核销)。 (2)进料加工项目管理。 目前退税分局对进料加工项目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审批要求,在外经贸部门批准加工贸易合同后、办理海关手册前,进行项目确认审批;二是在海关手册办理后,按手册登记主要指标,核定进料加工手册计划分配率,为企业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便征税分局在手册核销前按准确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调减免抵退税额。 使用“总局软件”后,为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除对加工合同项目确认审批暂维持现状,由退税分局办理外,对计划分配率的核定按照“规程”及软件设定,纳入日常申报、审核流程中,企业可不再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五)退税资料管理,根据相应的职责,由征、退税分局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关业务掌握口径问题 (一)关于退免税计算方法方面的问题。 1、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计算方法的选择问题。 “规程”及“总局软件”规定,对进口料件计算允许在“购进法”和“实耗法”中选择一种,按照本市实际情况,本市统一采用“实耗法”。 2、关于进料加工登记录入申报及审核依据问题。 对使用“总局软件”前,尚未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新发生进料加工登记,其计划出口额、计划进口额,可依据相应手册《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中的计划出口总值、计划进口总值填报;对已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按照该表的计划出口总值、计划进口总值填报。企业在正式申报《进料加工登记表》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征税分局审核。 3、关于新企业只免抵不退税问题。 按照“规程”和“总局软件”,对新企业首次出口未满12个月的,只免抵不退税,第13个月开始予以免抵退。税务机关应按此原则进行退税方法的核定,企业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进行申报系统的系统配置设定。为便于操作,对2002年已参加清算的企业,准予在启用“总局软件”时按免抵退税处理;对2002年未参加清算的,未满12个月的,退税方法确定为“免抵”,第13个月变更为“免抵退”。由“免抵”变更为“免抵退”的企业,应于第12个月内向征税分局申请变更,并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由征税分局核定后通知退税分局变更有关企业登记信息中的退税方法。 (二)关于若干申报审核的业务口径问题。 1、关于出口日期问题。 2003年“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日期申报口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有关“出口日期”栏目所载日期,如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栏目未载明的,按报关单放行栏中海关注明日期填报。 2、关于出口销售收入确定依据问题。 (1)企业申报出口明细,必须做到外销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所载内容一致,企业申报应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的记录条数逐条申报,做到发票所列各出口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与出口报关单所列相符,报关单所列外汇核销单号与外汇核销单所列一致,否则,按单证不齐处理。 (2)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FOB价金额按外销发票所列的FOB价申报,应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一致。如不一致,企业在申报时应书面报告,逐一说明差异原因,报征税分局认定。 (3)外销发票所列不是FOB价的,企业应在外销发票上注明折算成FOB价金额,折算FOB价金额可以采取: a.按实计算的方法。企业按照实际成交价并扣除运保佣等费用计算。采用此方法,企业在作为单证齐全申报时应填报《运、保、佣扣除计算表》(附件三),逐项列明扣除计算相应运保佣的金额费用凭证编号等情况,并向征税分局报送相应运保佣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核定计算的方法。即采用统一比例核定申报运保佣等费用来折算FOB价。计算办法是: 折算成FOB价的出口销售收入=实际外销成交价×折算比率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折算比率暂定为95%。 对纳税人采用何种折算方法,由征税机关确定。 (4)对由于非FOB价折算计算等原因,造成计算出的FOB价与出口报关单或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上所列FOB价不一致的,按取小原则,即按各单证中最小的一个FOB价申报录入。 (5)企业申报的数据必须通过“口岸执法电子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以下简称口岸电子信息)的核对,凡核对后出现电子信息无此报关单或报关单纸质凭证所列海关商品代码、相同计量单位下数量等指标与口岸电子信息不一致的,应作信息不齐处理,税务机关审核中不得人工挑过;企业申报FOB价与口岸电子信息核对金额不一致且超过审核系统设置误差比例的,FOB价小于电子信息金额的,准予人工挑过;大于口岸电子信息的,按取小原则即按口岸电子信息金额调整确定FOB价并予通过。 3、“出口专用钢材”项目的录入规则。 使用“总局软件”后,有关录入规则按《生产企业购进“出口专用钢材”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录入操作说明》(附件四)中的录入规则处理。对由于人工设置相关单证号码造成口岸电子信息未通过的,准予按人工跳过方式处理。 (三)关于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关联问题。 按照“规程”和“总局软件”,免抵退税申报审核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免抵退税申报主要引用同期纳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计算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则需引用前期经征税分局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相关数据并纳入纳税申报,两者应当做到衔接无误。 1、增值税纳税申报中需要引用免抵退税审核结论的是 (1)应退税款; (2)累计出口销售额的两者同期申报差额; (3)累计不得抵扣税额两者同期差额; (4)单证不齐视作内销额。 上述免抵退税审核后数据应在下期纳税申报中调整或反映。 2、免抵退申报中需要引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结论的是期末留抵税额。 3、为顺利推进新程序,简化操作,支持生产企业出口,除另有规定外,目前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相关数据的填列按以下办法处理: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暂按本市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填报。今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如有变化,再另行规定。 (2)当月免抵退申报中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填报中(即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有关“期初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税销售额”、“不得抵扣税额”、“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按征税分局审核认定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载当月数填报。 四、“总局软件”与本市现行免抵退软件新老衔接的有关处理问题。 (一)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数据的转接。 基于2002年和2003年进料加工处理都采用“日常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免抵退税调减额、核销按实际分配率调整免抵退税调减额”的实耗法,对2003年前尚未手册核销的进料加工业务,按《关于使用总局免抵退税软件有关进料加工手册数据新老衔接的具体操作办法》(附件五)处理。 (二)关于各月数据集中申报问题。 按照“规程”和“总局软件”规定,免抵退税申报应按月进行,但考虑到在程序实施之初,各月完全逐月开展申报、审核无法如期完成,决定采用“各项明细数据集中申报,各项汇总表数据按月申报”的方法,即在本年度中间首次采用“总局软件”申报时,可先对以前若干月份的相关数据进行集中申报,然后逐步过渡到按月申报。 1、初次集中申报。 在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申报之月,该月之前(含本月)本年度各项出口、进口等明细数据全部作为初次申报之月的当月发生记录进行申报录入。该月之前(含本月)本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汇总两项汇总表数据,在“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按以下口径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为有关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合计数;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为有关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合计数;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初次申报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所载当月数据。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注:上述方法解决第一次数月申报往返周期问题,初次申报之月为决定开展2003年申报的月份,如初次申报是5月份,即1-5月为集中申报。) 2、再次集中申报。 考虑到初次申报之月是集中申报,申报审核工作量大,无法做到及时反馈,影响到后期申报,对以后若干月份多轮次申报,还可以采用以下再次集中申报方式: (1)过渡月份申报。 在无法如期完成有关明细申报审核的月份,先允许作为过渡,对这些月份按月申报的出口、进口明细作零申报(即不作任何录入、修改及对前期单证处理,但仍需生成电子数据,上报并审核)。对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按以下口径按月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的上报。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暂按零填报;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暂按零填报;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该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所载当月数。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税务机关对零申报的明细及汇总均按规定审核、审批,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2)再次集中申报月份申报。 在征税分局对过渡月份确定再次集中申报进出口明细的月份,企业可将有关过渡月份的各项出口、进口明细数据全部在集中申报之月作为该月发生数进行录入申报。 再次集中申报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按以下口径录入,并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后上报: a、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免抵退销售额”为过渡月份及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各月合计数; b、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为过渡月份及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月合计数; c、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本月(即再次集中申报之月)所载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际所载当月数; d、增值税申报表录入中的“免抵销售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由系统自动生成。 税务机关对再次集中申报的进出口明细及汇总按规定审核、审批,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注:上述方法解决除初次申报外的再次集中申报问题,再次集中申报之月为决定允许几个合并申报的最后一月,如6-7月份为再次集中申报,即7月份为再次集中申报之月,6月份为过渡月份。) 关于推广应用“总局软件”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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