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6
摘要:《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规[2022]1号           2022-3-16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局

  2022年3月16日

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对《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为促进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9年3月,按照《通知》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同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印发了《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帮助企业纾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困发展,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发布了《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共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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