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8]80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印制。 二、闽国税所[1995]69号、闽国税所[1996]79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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