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汇总<陈琳琳 孙斌>
二、广播影视产业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优惠内容】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七)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八)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九)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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