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汇总<陈琳琳 孙斌>
三、文化产业 (一)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2018年8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动漫产业 (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执行期】 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请退税。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 (二)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出版产业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优惠内容】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适用增值税50%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享受条件】 1.享受前两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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