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2
摘要: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优惠内容】

  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3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创意与设计产业

  (一)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七、文化设施与服务

  (一)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

  【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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