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1]884号 20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一、[条款废止]在推行《规程》的过程中,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部门必须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各区稽查局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稽查一科负责;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则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有检查权的单位(部门)负责。 二、[条款废止]各单位必须必须以涉外企业的2000年销售收入为标准来确定审计对象。 其中:直属分局、各区稽查局、番禺区国家税务局要从辖下经营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中选定3户作为审计对象;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局要从辖下经营规模最小的10家企业中选择2户作为审计对象。 三、[条款废止]在推行《规程》的过程中,如遇到审计技术和审计思想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四、[条款废止]市局计划于今年底对各单位推行《规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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