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17号 2007-01-26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市局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负责实施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单位在送达《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及其4个附件给企业时,应在附件四《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中补充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内容。 二、[条款废止]各征管局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汇算清缴年度完成转让定价结案调整或转让定价跟踪管理调整企业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未作账务调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通知》的规定对其补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不得将转让定价税务调整额作为坏账损失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征管局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作账务调整时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款科目的关联企业应付款项加强监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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