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量化给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所发[1998]51号 1998-09-18 晋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行地税所字[1998]34号)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金,并量化给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批复如下:对量化给个人的股本金,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量化给个人的股本金,个人不拥有所有权,仅是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依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以此为依据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取得的分红性质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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