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4]156号 2004-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精神,结合我省科研机构转制实际情况,对科研机构转制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开始,到2005年底前,20个省属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各市2001年后转制的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比照财税〔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科研机构转制起始时间具体确定。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属20户科研机构名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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