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6]92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部分地方反映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殡仪馆等民政系统下属单位均应列入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范围,但以上单位举办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省国税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申报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区(县)国税局接到同级民政部门转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后,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并实地查验,在《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退回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市国税局接到市级民政部门转来的企业申报资料后必须进行复核,在《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中签署本级国税机关意见。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市国税局复核即上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律退回重审(名单另行下发)。 三、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其投资主体,税款缴纳,残疾人员比例,残疾人员在岗情况,产品是否属于外购、委托加工或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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