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31
摘要:不能提供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属于挂靠性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视同独立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5号         2009-05-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确认实行跨地区经营分配预缴办法的总分机构,防止发生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

  二、属于我市国税机关征管的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实行分配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向外省市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三、属于我市国税机关征管的分支机构(总机构设在外省市的),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准确确认实行分配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督促其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属于挂靠性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视同独立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跨省市总、分机构(总机构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均设在我市,以下简称本市总机构、本市分支机构)身份确认的条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确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已在我市国税机关征管的本市总机构应于2009年8月底以前将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审核无误后,向总机构开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本市总机构应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传送至其分支机构。

  (二)已在我市国税机关征管的本市分支机构应于2009年8月底前,将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凡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的,视同独立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各单位根据总、分机构的有效证明重新确认其身份后,应及时做好综合征管信息的维护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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